2月25日,在漳州市区某超市被“试吃点”火锅水烫伤左脚的幼儿陈某获赔6000元。
2006年11月25日晚,叶女士带年仅1岁的儿子到超市购物,小孩放在购物车上。当叶女士来到火锅料试吃点挑选商品时,不想火锅竟被打翻,滚烫的水淋在小孩的左脚上。据医生诊断,小孩脚部2%轻度烧伤,其中1%为浅Ⅱ度烧伤,1%为深Ⅱ度烧伤。
叶女士认为是超市管理上的疏忽及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,才导致孩子烫伤。为此,叶某向超市提出医疗费、继续治疗费、护理费、家长误工补贴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费共计16437.14元。同时要求该超市最高管理人员道歉。
漳州芗城315执法人员对此事展开调查,超市对小孩在试吃火锅料柜台边烫伤一事并无异议,但认为火锅打翻是小孩拉扯电磁炉的电线引起的,小孩家长当时就在身边,理应承担监护责任,超市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
执法人员认为,虽然是小孩拉扯电磁炉的电线直接导致火锅打翻并烫伤左脚,但电线外露说明超市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,超市理应承担责任。同时,因小孩年仅1岁,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小孩的家长应承担监护人的监护责任。经调解,当事双方达成协议,由超市一次性赔偿小孩6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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